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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仲裁委副主任:坚决反对未经协商的强

法甲中国足协仲裁委副主任:坚决反对未经协商的强行降薪和解约

中国足协仲裁委副主任刘万勇律师日前接受了《足球》报采访,谈到了球员如何依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应该如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实务过程等一系列问题。


当一个球员想要向仲裁委递交自己的申诉报告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的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自己申请仲裁的准确诉求是什么,“准确诉求”这四个字非常重要。每年我们都要审理很多案件,也有很多案件无法审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申请人没写清楚自己到底要我们仲裁什么,不能列出自己的准确诉求。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我处理了很多有关球员提起的申诉,其中有关于球员身份关系的案件。我们能够理解球员的最终目标是想获得自由身身份,只有明确其“自由身”的裁决结果才能有利于球员去寻找下一份工作,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自由身”的概念本身是不准确的,这个概念只是借用NBA中的俗称,准确的诉求是“确认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工作合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以下简称《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也是依据合同到期证明或转会协议才能办理转会手续。

关于该项请求,很多球员都没有写清楚,而我们的仲裁庭也受到“不告不理原则”所限,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请求的,我们是不能够提示当事人该如何请求的,只能进行适当的释明。所以我要在此提醒未来想要来仲裁“自由身”身份的球员,一定要在申诉材料中写明是“关于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这一诉求。

在你处理过的案件中,有没有哪些因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误,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的?在一些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哪些仲裁概念是比较容易混淆的?

这样的案件肯定是有的。这类案件有几种类型:一类是所提仲裁请求要具有可履行性,或者具有诉的利益问题。有部分仲裁请求明显无法实现,明显属于无法实际获得履行或没有任何诉争利益的请求,例如球队已经降级到中甲,但是球员要求依据工作合同注册为中超球员,此类明显不可实现的请求。

一类是主体错误,尤其是处理身份争议案件的时候,对于俱乐部和会员协会在办理球员转会程序的地位不清楚,一些转会环节是由会员协会进行的,俱乐部是无权进行操作的。

还有一类是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范围,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要求对俱乐部进行处罚的案件,或者将要求纪律处罚的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混和在一起的情况,这类案件我们也无法进行处理。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弄错主体,经常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将申请人写成自己,事实上申请人应为球员本人,家长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有人将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当作被申请人,这里就混淆了“法人单位”与“法人”概念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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